云南省中医医院来院进修管理制度
2020.01.07云南省中医医院来院进修管理制度
一、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办负责来院进修人员的管理工作,认真执行进修工作的有关规定。
二、接收进修人员条件:到我院进修的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,具有执业医师(护理)资格证、医师(护理)执业证,在每个科室进修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;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进修,且进修时间<3个月者,不发放结业证书。本院原则上不接收私营医疗单位进修人员,不接收年老体弱、孕妇、传染病携带者进修。
三、凡欲来我院进修的人员,在征求有关科室意见后,满足进修条件者必须填写《hg6686皇冠注册开户》,由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办审核并办理入院手续,其他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安排接收进修人员。
四、收费标准:选送单位为云南省中医医院医疗集团成员单位的,将不收取进修费用;其他医疗单位按100元/月/人的标准收取进修费。因个人原因提前结束进修者,或选送单位要求提前结束进修者,不予退还剩余进修费。
五、进修人员要严格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,不得自行调换进修内容或项目,不得中途无故退学或随意延长学习时间。若需延长或提前结束进修时间,须由选送单位发函证明,经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办批准办理相关手续。
六、进修期间不安排探亲假、寒暑假。若因故请假,1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任批准,1-3天经科室同意后报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办批准,3天以上由选送单位正式发函证明报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办批准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,予以取消进修资格并通知选送单位处理:事假累计超过半个月、病假超过一个月、无故旷工3天以上。
七、进修期间丢失或者损坏仪器设备,按价赔偿。
八、进修期间,进修人员不得向病人或其家属宣传出售自制药、假药、劣药,一旦发现,立即终止进修资格,并向原单位通报。若造成较严重影响或后果,医院将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,追究其相关责任。
九、进修人员在进修过程中从事的医疗活动,由所在临床科室主任和带教老师负责。
十、进修人员写的诊断书或者病情介绍单,需经指导医师审查签字。进修医师不得出具转诊、伤残鉴定、计划生育、调换工种等病情证明。
十一、进修人员应自觉爱护医院公共财物和医疗、教学、科研资料,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,无权借阅、收藏、拿、带医院病历、X光片、CT片等资料和标本。
十二、进修人员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扬,医疗作风恶劣或犯有严重错误者,由医院提出意见,送回原单位处理。
十三、本院不负责进修期间的卫生津贴、夜班费、住宿补贴、用餐补贴等补助,本院不提供进修人员住宿。
十四、本管理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临床实践教学管理办负责解释和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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